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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差北京的收获--中长铁路在收回前举办的运动会奖章(原配绶带)。
中长铁路相关资料:1896年6月,中俄两国签订不平等的《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即《中俄密约》),沙俄获得在中国东北地区筑路的权利。此后,沙俄建成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全长1481公里的中东铁路干线(又称东省铁路、东清铁路)和自哈尔滨经长春至大连、旅顺的987公里中东铁路支线。日俄战争后,长春至大连、旅顺段铁路被沙俄授让给日本,改称南满铁路。
“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于1919年7月和1920年9月两次发表对华宣言,愿意废除沙俄时期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无条件归还中东铁路。但北洋政府对苏联宣言却置若罔闻。1922年4月,苏联政府声明,“悬案”在“中苏自愿协商解决以前,则苏联在中国之权利尚未失效”。北洋政府这才在各方压力下于5月份与苏联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根据《协定》,中东铁路由中苏两国共管,但此后双方摩擦不断。
“九一八”事变后,中东铁路处于日军包围之中。1935年3月,苏联政府单方面决定将中东铁路卖给伪满洲国。1945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协定》规定: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的干线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归中苏两国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30年期满后,无偿交还中国。
195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协定》提出:苏联政府于1952年底前将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交给中国政府。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长铁路的现状不变,但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此后,苏联派出1000余名专家在中长铁路各级部门任职,经营管理体制完全按照“苏联铁路模式”建立。1952年9月15日,中苏两国发布公告,中长铁路正式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苏共管的32个月间,中长铁路不仅是当时全路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最好的企业,而且培养出一大批技术管理人才和一支技术工人队伍。
1953年6月,全路工作会议确定今后三五年内“切实贯彻学习与推广中长铁路经验”是全路的工作方针。为此,铁道部制定了详细的贯彻计划。如:1954年6月、1955年3月和1955年8月,铁道部先后组织三批由部领导带队,部机关各业务局长和各铁路管理局长,部、局两级主要业务部门的处长、科长和部分铁路管理分局长、站长、厂长,以及一些政工部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共计1346人的学习团,到哈尔滨铁路管理局学习。对没有去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的全路广大职工,则采取或在职或脱产等方法进行学习培训。
苏共二十大召开后,中苏关系发生变化。根据中共八大关于“学习外国经验,一定要结合中国实际,防止照搬照抄与教条主义”的精神,铁道部对“学习苏联铁路经验,推广中长铁路经验有若干教条主义的缺点进行了检查总结”。鉴于“中长铁路经验”已经在全路推行,铁道部提出,从1957年开始不再把学习推广“中长铁路经验”作为全路的工作方针。
楼上的是二等奖章,我那个是冠军的,因为渡了金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