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鄂伦春自治旗成立于1951年, 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旗。
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东经121°55′~126°10′,北纬48°50′~51°25′之间.北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攘, 西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全旗总面59800平方公里。是呼伦贝尔市面积最大的旗 (市)。地处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东南麓。自治旗境内居住着鄂伦春、蒙古、达斡尔、鄂温克、汉、回、满、朝鲜等21个民族,总人口30万人, 其中鄂伦春族2050人, 占总人口的 0.7%.
鄂伦春自治旗下辖6镇1乡:阿里河镇、大杨树镇、托扎敏镇、甘河镇、乌鲁布铁镇、诺敏镇、古里乡,82个行政村,其中4个猎区乡镇, 7个猎民村。境内还驻有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的6个林业局、大兴安岭农场局及所属6个国营农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大兴安岭面粉厂。在自治旗境内还设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行署、林管局和加格达奇、松岭两区,加松两地 (面积为18910平方公里) 占自治旗面积的1/3。
建旗57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鄂伦春民族和各兄弟民族紧密团结,携手并肩,建设美好家园,不断谱写历史新篇章,实现了三次历史性跨越。建国后,鄂伦春民族从原始社会末期跨越数个社会形态,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鄂伦春民族发展史上的第一次跨越;1958年,世代游猎于山林的鄂伦春人下山定居,对猎民实行社区化管理,猎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实现了鄂伦春民族发展史上的第二次跨越;1996年1月23日,旗委、政府从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全旗境内实施“禁猎”,使鄂伦春民族彻底告别了传统的狩猎产业,走上了发展现代产业之路,实现了鄂伦春民族发展史上的第三次历史性跨越。
二、自然资源
1、气候条件
自治旗属于寒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变化显著。年均气温在-2.7~-0.8oC之间,自西向东递增。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17.9~19.8oC,最高温度达37.5oC,无霜期平均95天。风速较小,年均风速1.8~2.9米/秒。年降水量459.3~493.4毫米。
1951年10月31日(农历十月初一),在旗所在地小二沟召开了鄂伦春旗成立大会,这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旗。根据鄂伦春人民的要求,把建旗的日子由农历十月初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日子公历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2年5月31日批准将“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改称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归呼纳盟管辖。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