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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东革命政府为适应当时的军事和政治斗争需要,在广州创设了中央银行。1926年北伐军攻克湖南、湖北后,于1927年1月在汉口设立中央银行分行。1927年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央银行条例》,同时在上海进行筹建中央银行的工作。1928年10月,公布《中央银行章程》,11月1日,中央银行正式成立,总行设在上海。《中央银行条例》规定,该行为国家银行,由政府设置经营,资本总额初为2000万元,1934年(一说为1935年)调整为1亿元。设总裁、副总裁各一人,第一任总裁宋子文(1894-1971),第二任总裁孔祥熙(1880-1967)。1935年9月,公布《中央银行法》,概括以前所颁达荷美的中央银行条例和章程,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享有发行兑换券,铸造及发行国币,经理国库及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债的特权。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称中、中、交、农)发行的钞票为法币。1942年7月,纸币发行集中于中央银行一家,外汇也由其统筹管理。以中央银行为首的官僚资本银行垄断货币发行和垄断外汇资金。1945年底,中央银行的纸币发行额已达1万余亿元,并拥有美元近9亿元,黄金500万盎司。它们运用这些本币和外币资金,继续扶植官僚资本企业,控制国民党统治区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