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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1月16日的沧州市新华区收家协会举办“荣盛地产.锦绣书苑迎新春收藏品竞买会”上,拍得了一枚正面“地检”,背“13”,且“3”为卷3的写法。对这枚银章来历,笔者并不知晓,感觉是一枚民国老银章,拍卖前拍卖后,多方询问打听,都未得悉根底。后来经过朋友提示,终于在《上海地方志》查到结果。
在2022年1月16日的沧州市新华区收家协会举办“荣盛地产.锦绣书苑迎新春收藏品竞买会”上,拍得了一枚正面“地检”,背“13”,且“3”为卷3的写法。对这枚银章来历,笔者并不知晓,感觉是一枚民国老银章,拍卖前拍卖后,多方询问打听,都未得悉根底。后来经过朋友提示,终于在《上海地方志》查到结果。
经过天马行空的大胆假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仍不得要领,正当山穷水尽之时,突然峰回路转,一本书进入我视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同志指派国家检察官学院编写,由胡卫列、徐鹤喃主编,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还原民国检察制度历史真实的《民国检察那些事儿》使我心里一亮,打开了我的思路。
全书按时间顺序分为六编,共计20余万字,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再现了中国检察制度的民国风貌。
第一编为帝国晚期的检察制度(1901-1911);
第二编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1912);
第三编为北京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1912-1927);
第四编为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1928-1937);
第五编为重庆(汪伪)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1938/1940-1945);
第六编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1946-1948)。
考证历史,无非是做加法或做减法。首先做减法,先排除一些不可能。把“地检”章拿给几位同行看,一致认为有倭风,这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清晚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可能性都可以排除掉了。
排除了这些时期政权制造的可能性后,只剩下汪伪国民政府时期,这个政府是日本的傀儡政权,受日本影响很大,汪伪政府的许多章带有日本风格。但同时期还存在一个伪满洲国政权,伪满政府也是日本的傀儡,伪满的章也具有日系风格。下面再从章上做做加法。此章背面“13”周围,有细小的阴刻字,仔细看可约略认出“中华民国”字样。汪伪政府仍自称“中华民国”,而满洲国与中华民国势同水火。此章的拥有者佩戴者在章上不会刻写中国华民国。
自此可以断定此章应为汪伪政府之地方检察机关所制并使其工作人员佩戴之章尚属武断。关键的是汪伪政权存在一个叫作“地方检察”之类的机构吗?
经朋友提示,在上海地方志官网上找到了类似信息。
点开第二章
再点开附记(二)得到这样的信息:
附记(二) 抗战时期上海日伪检察机构
一、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
民国26年(1937年)8月17日,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被伪上海市大道政府接收,成立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地址在南市蓬莱路245号。直隶伪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负责受理上海市华界刑民案件侦查、起诉工作。内设检察官(下设书记官)、书记室(下设缮写、档案、收发)、执行组、法医、检验员、司法警察等。附设看守所。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2人、暂代书记官3人、录事3人。
民国27年伪维新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改为特别市。上海、南汇、奉贤、川沙、嘉定、崇明等县暂归上海特别市管辖,这些县的检察机构亦归汪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领导。
民国31年3月,汪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配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6人、候补检察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6人、候补书记官5人。
……
七、汪伪检察制度改制后的检察机构
民国32年(1943年)5月,汪伪司法行政部转发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扩大检察制度决议,规定自7月1日起,各级汪伪法院检察处一律改称检察署,首席检察官改称检察长。自7月1日,依令将汪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检察署、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二分署,将汪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检察署、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三分署。成立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嘉定分署(8月1日以后隶属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领导汪伪上海地方法院奉贤分庭、川沙分庭、南汇分庭检察官(上述各分庭检察官均由汪伪特别区公署署长或县长兼任。各分庭于次年10月均告撤销,由县长兼理司法)。7月30日和8月1日,汪伪政府分别将法租界和公共租界“收回”,并将上海所有司法机关合并改组,成立汪伪上海地方法院、上海地方检察署、上海高等法院、上海高等检察署。汪伪上海高等检察署地址在永嘉路21弄8~12号,后迁至建国西路25弄楚园办公。管辖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嘉定检察分署、松江、南通、崇明地方检察署,海门、启东特别区公署和金山、青浦、川沙、宝山、奉贤、南汇等县检察事务。办理侦查、起诉、抗告案件。内设检察处、侦讯处、书记室。书记室下设记录科、监狱科、统计科、会计科、文牍科、通译室、赃物室、法医室。会计科下设出纳股、庶务股。文牍科下设收发股、保存文卷股。配置检察长1人(总管全署及所属检察署暨各县检察事务并监督监狱及看守所事务);首席检察官1人(负责该署所受理案件的初核事务);检察官5人(负责侦查、公诉、执行刑罚);书记官长1人(承检察长之命主办行政事务);书记官、候补书记官23人(分别负责记录文牍、监狱、会计、统计、赃物等行政事务);通译1人(负责涉外案件的翻译事务);法医1人(负责检验等事务);录事18人(协助书记官办理记录等行政事务);警卫长1人、警卫7人(担任该署警卫事务);另有公役、车夫等23人(负责杂务事务),共有伪职82人。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地址在薛华立路(即建国中路)20号,隶属汪伪上海高等检察署领导。管辖全上海的犯罪侦查起诉和执行刑罚。内部设侦讯处(职掌侦查起诉案件)、执行处(职掌判决后刑罚执行等),另在书记长官领导下设书记室,书记室下分文牍、会计、记录、统计四科及赃物、通译、法医三室。各科及赃物室各有主任书记官1人,领导该科室事务。在文牍科下又设保存文件、收发文件、缮状等三股及问讯处及录事室。在会计科下又设庶务股。配置检察长1人(总管全署事务);下配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候补检察官15人(检察官负责侦查起诉案件和执行刑罚,首席检察官领导审核检察官事务);书记长官1人(总管全署行政事务);主任书记官8人(分别负责领导各科室书记官事务);书记官、候补书记官44人(一部分配合检察官办案、开庭、记录等,另一部分从事文牍、会计、统计等行政事务);录事51人(从事缮写文件、庶务等一般行政事务);主任录事1人(领导录事事务);通译5人(从事案件中翻译事务);法医、检验员3人(从事检尸验伤等事务);公役、车夫等39人。附设法警上海队(全称为“司法行政部法警上海队”,名义上直属汪伪司法行政部领导,实际上由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检察长兼充法警上海队队长进行领导),主要从事执行捕人、提拘押人犯、法庭警卫等事务。
行文至此,“地检”银章的来历豁然开朗。“地检”应是“地方检察署”省称。该枚银章应为汪伪政府的地方检察署工作人员佩戴的证章。而背面的“13”应是证章的编号,估计还有以此类推的编号。因为是地方检察署工作人员佩戴的证章,而此类人员数量又极少,且在以后漫长的漫长的岁月中,又不断丢失或损毁,到今天已所剩无几,所以人们很少见到,在网上也搜不到此章的踪影。而本地一位老玩家,说很多年前曾经见过此章,当时就认为是日本傀儡政府的,看样子老玩家的感觉还是很准的。
因得此章,考据而得其来历,是以记之。
宇文轩主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