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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婚书印花税.婚书印花税票
旧时婚姻的确立,除了要有媒人等中介角色--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媒妁之言”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文字凭证,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婚约。
婚约的文字凭证便是“婚书”。婚书,也是“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在婚姻实践中的应用。
中国最早的婚书源于何时,已无从考证。但目前所发现的为唐代的“敦煌婚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纠纷的产生,民间或官方处理这类纠纷时,在无婚书的年代里,往往无据可依。因而,到了元代,才将婚书纳入法律规定:
人伦之道,婚姻为大。据各处现行婚礼事体不一,有立婚书者,亦有不立婚书者,
止凭媒妁为婚者。已定之后,少有相违。为无婚书,故违元议,妄行增减财钱,或
女婿养老出舍,争差年限。诉讼到官,其间媒证人等,徇情偏向,止凭在口之辞,
因以致争讼不绝,深为未便。省部议得,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
聘财。
因此,也可以说,婚书是“婚姻礼制化”的产物。
在无《民法》之前,各地依据民俗习惯断案、处理婚姻纠纷。有了《民法》之后,则以《民法》处理婚姻纠纷,在《民法》的基础上才产生了《婚姻法》。《婚姻法》是专门处理婚姻纠纷的法律文本。
民国时期,1931年颁布的《民法》明确规定:“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解除婚约之条款:“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这是民国时期对离婚书的法律约定。
婚书,若按婚姻的形式分,可以分为初婚书、再婚书、赘婚书、典婚(妻)书、冥婚书(冥婚祭文),以及集体结婚证书等等。
婚书,如若按婚姻的过程分,则可分为通婚书(又称求婚书)、答婚书(允婚书)、合婚书(包括纳聘书、回聘书,又称庚帖、命单、八字帖、鸾书等等)、订婚书(又称送好儿帖,目的是确定婚姻日期)、结婚书(又称龙凤帖)、离婚书(休书,以及解除婚约证明等)等等。
一般情况下的婚书,多为民间婚约的产物。而结婚书、离婚书(除休书)则多是官方机构发给的婚约证明文书。不同的婚书,在不同时期,其法律效力也是不等同的。
民间婚书有自制的,也有官方统一印制,专门销售的。
(续)
再谈婚书的格式及内容。
至于婚书的内容,除法律规定项目外,由于各地习俗不同,书写者水平不一,印制者不同,因此,图案、文字、式样、语气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都有双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大部分还有主婚人、介绍人姓名,立据日期、吉祥祝福语。一部分婚书尚有聘礼、父母及上三代名讳、订(结)婚时间等内容。极少一部分婚书为空帖者,未填任何内容,这主要是用于不识文字者。
从民国年间出版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得知:
不同地域习俗不同,婚书式样有别。
察哈尔陶林县:专以龙凤帖为凭。帖式为二,男家执泥金龙式,女家执泥金凤式。帖面书百年偕老等字样,帖心写三代籍贯、名命年庚等事;不用小帖,亦不齐缝。查该邑买卖人妻及寡妇再嫁,俱有契约,以红蜡布为之,无定式,只书明月日及买卖情形与买卖田产无异。
察哈尔多伦县:普通婚书共有两种,一用单红纸一张,宽约五寸,长约八寸,上写乾造或坤造属x年x月x日生,不书齐缝,有称命单者,有称庚帖者;一用三联或四联红折,周围印有洒金边,外加红套,满印洒金龙,内书伏以秦晋联盟、朱陈缔好等语,名曰龙凤帖。小家即以庚帖命单作为正式婚书;大户人家待子女嫁娶时交换龙凤大帖。
直隶天津县:结婚时所立婚书均写明男女年庚八字,主婚人姓名,惟于冰人姓名缺而不载。津阜稍远之僻乡,于男女年庚八字亦多付阙如,其形式仅如一红拜帖。
直隶临榆县:向无婚书,仅红单。为由女家将自家姑娘生辰年月日时书一单,交媒妁,转男家,红单内不载它事。
江西兴国县:婚书需先由男家写明男子所生年月日时,于左页;送由女家写明女子所生年月日时,于右页。并于左右两边写明男女两家主婚人姓名,主笔人须于后面书赞词数句,写明姓名及年月日。
江西九江县:以幼女抱养他人为童养媳者,必开一生年月日红纸条,作为许字之证据,俗称此条曰“草八字”,与正式婚帖同效。方式如下:
坤造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生,取名某某
福建建瓯县:男家应以乾坤书大帖两套,连同礼物若干送至女家,乾坤书所载多为套语,大帖所载只为年庚八字,而无媒妁姓名。女家应收乾书而璧坤书并大帖,亦有两家对换首饰,待成礼时再写礼书大帖者。
陕西华县:男婚女嫁,凭媒订定。男家置备全红帖,柬上书乾造出生年月日时,谓之庚帖;后由女家书具坤造出生年月日时,谓之允帖。择定吉日,两家交换。并由男家备就彩礼银两,行纳彩礼。
山东掖县:男女订婚,必传婚柬。柬帖上男家书恭恳婚命,女家书敬允姻命。其绅界尚有红签上书某翁老姻兄或姻伯姻台等字样;庄农之家仅书拜名。男女当事人年龄、详情仅凭媒人口述。
江苏东台县:有女家凭媒口报年龄出生年月日,请人用粗纸缮写,外用红纸包裹,送至男家,谓之八字草帖。如男女命宫相合,即以此为结婚之券。
安徽五河县:男女订婚时所写庚帖较详细,所有男女出生年月日时、两家家长姓名、媒证姓名并订婚之年月日,逐一备载,惟无男女两家及媒证等之画押。
安徽来安县:先交草纸帖,而未传红着,如经过三年,该帖即成为婚姻预约之证。男家不另择配;女家不另许婚。嗣后凭媒更换庚帖。
浙江龙泉县:凡婚姻,经冰人说合,必互写红帖,帖内只写男女年庚,不书主婚人姓名,亦不记载他项礼物,谓之年庚帖。迨庚帖之后,男家复书红帖一纸交于女家,帖内写明聘金若干、喜面、喜肉等各项礼物若干,谓之礼单。单内并无主婚人姓名、男女年庚及冰人姓名。惟再蘸之妇所立婚书则有主婚人名姓,而初婚礼书无之。
早期婚书所见以红纸印制或手写为多,部分印制婚书上有精美图案、吉祥祝语。
中期婚书不再局限于红纸,所印图案更为精美、华丽富贵。图案中以龙、凤、鸳鸯、喜鹊、蝴蝶、金鱼、孔雀、仙鹤、神鹿等动物及梅花、莲花、牡丹、松、竹、仙桃等植物、及爱神天使丘必特、合和二仙、百子图等中外神话人物多见。
近期的婚书多为文本形式,趋向于法律证明文书,图案更趋于精简。
不同时期的婚书尚有不同的时代特征。民国时期的婚书部分尚有五色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及中山像等;新中国时期的婚书上有五星红旗、毛泽东像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婚书上有最高指示、毛主席语录等……
对于婚书开征印花税,在清代中国创议印花税时便曾提及。对婚书实施印花税,则是在民国正式开征印花税之后了。
1912年10月21日,中华民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其规定了二类26种契约簿据须纳印花税,其中并无婚书一项。1914年8月19日,北京政府颁布《关于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时,才将婚书纳入征收印花税的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婚书,贴印花壹圆。第三条规定:婚书如不贴用印花或不盖章画押者,与法庭上无合法凭证之力,但愿补贴印花盖章画押者,应依印花税法第八条办理。
1915年1月20日,北京政府又颁布了《修正关于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其中第一条规定:婚书,贴用印花肆角。第三条规定:婚书应贴印花由两造主婚人各缮一纸,各依税额贴用,印花盖章画押交换收执。婚书不贴印花者处以200元以下、20元以上罚金;贴不足数者处以100元以下、10元以上罚金。
1917年北京政府又颁布了《婚书贴用印花办法》。但各地执行不一。民国九年(1920年)五月,北京政府又颁布《修订贴用婚书印花办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代售婚书的纸铺,发售婚书时,应代贴特别印花四角。订婚时所用婚书,印花贴于男女庚贴内首端;结婚时所用婚书,印花贴于婚书之中端,由主婚人盖章画押。
这一时期,贴用婚书印花,不仅仅是为征税之作用。同时,也有对婚书之合法性的法律认证作用。这一点,在《婚书贴用印花条例》中阐述的也很明确。从这一点来推断:婚书印花,也具有了某些费用印花--特别是契约文件的登记注册印花的属性。
早期对婚书所贴用的印花,为一般的普通印花。即长城图普通印花税票。
1920年北京政府的《修订贴用婚书印花办法》颁布后,为配合修订办法之实施,同月,专门发行婚书特别印花一种。此婚书特别印花为普通印花--长城图印花税票一角面值加印双喜字样,由财政部统一颁发。
婚书特别印花为什么要加印双喜字样?关于这双喜的来源还有一段美丽的传说。
“喜喜”字,它的形状如同汉字,而实际上它只是一种图符。由于其构成是由两个“喜”字并连而成,因而称为双喜。它是民间家喻户晓的吉祥喜庆的象征。
相传,宋代王安石二十三岁那年赴京赶考,刚进汴梁城东门,便见一马姓员外家门前挤满了人。其家门楼上高挂彩灯一盏,上书一联:
玉帝行兵,风枪雨箭,雷旗闪鼓,天作证。
(另一传说联为:飞虎旗,旗飞虎,旗卷虎藏身。)
听一旁站立的人介绍说:这上联已贴出数月,至今无人对出下联。
王安石吟罢,连说:“好对,好对。”称赞此联出的妙。旁有一老者,连忙答话:“相公既然说好对,那么就请稍候片刻,待我禀报我家员外求教。”
王安石苦思片刻,未能想出合适的佳句,因第二天要赶考,不等老人出来,便投奔城中舅父家中。
第二天应试,因其功底扎实,稍加思索,一挥而就。主考官见其答题准确,作文迅速,传他面试。出一联,命其对来:
龙王设宴,月烛星灯,山食海酒,地为媒。
(另一说为:走马灯,灯走马,灯息马停步。)
王安石想起昨日所见的上联,随口便答:
玉帝行兵,风枪雨箭,雷旗闪鼓,天作证。
(另一说为:飞虎旗,旗飞虎,旗卷虎藏身。)
主考官见其对答如流,十分赏识。
考场下来,王安石返回舅家。一进门,便见昨日遇见的老人等在那里。老人说:"相公,昨日找你好半天,今日才打听到这里,我家员外等你一晌了。”说罢,拉着王安石就走。
来到马员外家,马员外见到王安石仪表堂堂,忙施礼让座。取出文房四宝,请他对下联。
王安石就把刚才主考官所出的上联挥笔写上.
马员外见其对仗工整,字迹钢劲有力,好是喜欢。就对王安石明言:“这幅上联是我独生女儿为选婿挂出,已悬挂半年,尚无人应对,现被王相公对出。联句成对,按理应该‘姻缘成双’。”当即决定将独生女儿许配王安石,并决定三日后完婚。
第三天,本是结婚的喜日,忽然,门外有人高声报:王大人官星高照,金榜题名,高中头名状元,明天一早皇上召见,请赴琼林宴!
王安石喜出望外,情不自禁,挥笔连写两个大喜字,以表达喜上加喜的心境,命人挂出。从此,便有了“喜喜”。其后,这个符号便成为吉祥喜庆的专用符。
早期使用时,人们将其用笔墨书于红纸上;后来演变成为用朱砂将其书于纸上;再后来,金色成为富贵的象征、红色成为喜庆的象征后,便有了金色的“喜喜”、红色的“喜喜”。
这可能就是婚书专用印花要用“喜喜”字的缘由了。
从相关史料得知:财政部北京印务局共分两批次曾加印过此种特别印花--长城图婚书专用印花,计88000张。(每张10*10枚)
其中民国九年加印双喜字样票8万张。从实物所见,这次加印的“喜喜”,为金色油墨,等线体字,字体规格为5*5mm。
民国十二年九月,十月间,加印双喜字样票8千张。这次加印的“喜喜”,为红色油墨,等线体字,字体规格同上。
由于金色油墨氧化后易变色,因而,有些同好将金色加盖误认为绿色、黑色、黄色等。
从其88000张的印量推算,每张婚书贴用四枚计,即使全部贴用,可贴220000份婚书,组成110000个家庭。
北京政府用普通印花加盖双喜字样作婚书专用印花后,不少地方政府亦曾先后纷纷仿行,以双喜字样为婚书印花之特征。也有地方政府不用双喜字样,而专门设计图案印制者。
南京政府成立后,中央政府并未发行专用的婚书印花。只以普通印花贴用于婚书。加盖双喜字样者为地方之行为。
1927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类规定:婚书贴印花肆角。
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印花税法》税率表中第二十四目规定:婚书每件贴印花肆角,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36年2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次修正《印花税法》;1937年2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二次修正《印花税法》,对原税法中的第二十四目并未作修正,继续沿用执行。
1937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其第一条规定:战时税率加倍征收。这一时期婚书应贴印花八角。
1943年4月29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三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贰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4年1月27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四次修正《印花税法》;1945年10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五次修正《印花税法》,对第三次修正印花税法中的第二十七目:“婚姻证书”一项并未作修正,继续沿用执行。
1946年4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六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第二十六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伍拾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7年6月6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七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千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8年4月3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八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万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8年8月20日实行币制改革,实施金圆券。8月26日颁布的《整理财政办法》中改订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9年9月7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九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自从民国时期的《印花税法》颁布之后,婚姻证书贴用印花,纯粹是一种对婚书合法性之认证作用。如同登记注册作用。
注:此文刊载于《华夏印花文史纪事》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