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源于宋代王安石变法。 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 民国保甲制度的回归源自国民党反共防共的需求,蒋介石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 1932年8月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10月河南省政府就通令全省各地切实督办,按照进度10月15日起就重建保甲制度,为全国推行保甲最早的省份之一,在之后推行的过程中,豫南以汝南县,豫北以辉县为实施保甲制度最好的县,因此河南被列为民国政府时期全国保甲的典型。 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联保连坐。保长是保甲制度的带领者,是不在编制,不脱产的基层领导者,一般身份是农民,部分家里有土地,他们是国民党在农村最基层的组织负责人,又是国民党统治农村各项工作的承担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长是一个即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又代表农民的具体利益的特殊社会群体,身份的二面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在社会的在夹缝中求生存。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作为统治手段,有着维护独裁统治,侵犯人民权利,违背时代精神的一面,但在规范保内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又有一定作用,国民党当局虽然寄予厚望,但最终保甲制度的反人民性导致了保长和民众的对立,制度逐步变成剥削的工具,民众怨声载道,最后的结果只能是随着民国政府的瓦解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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