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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题: [原创]关于“地检”银章的来历考
评论对象: 光明左使 | 2022/1/18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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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汪伪检察制度改制后的检察机构

民国32年(1943年)5月,汪伪司法行政部转发汪伪全国司法行政会议扩大检察制度决议,规定自7月1日起,各级汪伪法院检察处一律改称检察署,首席检察官改称检察长。自7月1日,依令将汪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检察署、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二分署,将汪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检察署、汪伪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改为汪伪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三分署。成立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嘉定分署(8月1日以后隶属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领导汪伪上海地方法院奉贤分庭、川沙分庭、南汇分庭检察官(上述各分庭检察官均由汪伪特别区公署署长或县长兼任。各分庭于次年10月均告撤销,由县长兼理司法)。7月30日和8月1日,汪伪政府分别将法租界和公共租界“收回”,并将上海所有司法机关合并改组,成立汪伪上海地方法院、上海地方检察署、上海高等法院、上海高等检察署。汪伪上海高等检察署地址在永嘉路21弄8~12号,后迁至建国西路25弄楚园办公。管辖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嘉定检察分署、松江、南通、崇明地方检察署,海门、启东特别区公署和金山、青浦、川沙、宝山、奉贤、南汇等县检察事务。办理侦查、起诉、抗告案件。内设检察处、侦讯处、书记室。书记室下设记录科、监狱科、统计科、会计科、文牍科、通译室、赃物室、法医室。会计科下设出纳股、庶务股。文牍科下设收发股、保存文卷股。配置检察长1人(总管全署及所属检察署暨各县检察事务并监督监狱及看守所事务);首席检察官1人(负责该署所受理案件的初核事务);检察官5人(负责侦查、公诉、执行刑罚);书记官长1人(承检察长之命主办行政事务);书记官、候补书记官23人(分别负责记录文牍、监狱、会计、统计、赃物等行政事务);通译1人(负责涉外案件的翻译事务);法医1人(负责检验等事务);录事18人(协助书记官办理记录等行政事务);警卫长1人、警卫7人(担任该署警卫事务);另有公役、车夫等23人(负责杂务事务),共有伪职82人。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地址在薛华立路(即建国中路)20号,隶属汪伪上海高等检察署领导。管辖全上海的犯罪侦查起诉和执行刑罚。内部设侦讯处(职掌侦查起诉案件)、执行处(职掌判决后刑罚执行等),另在书记长官领导下设书记室,书记室下分文牍、会计、记录、统计四科及赃物、通译、法医三室。各科及赃物室各有主任书记官1人,领导该科室事务。在文牍科下又设保存文件、收发文件、缮状等三股及问讯处及录事室。在会计科下又设庶务股。配置检察长1人(总管全署事务);下配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候补检察官15人(检察官负责侦查起诉案件和执行刑罚,首席检察官领导审核检察官事务);书记长官1人(总管全署行政事务);主任书记官8人(分别负责领导各科室书记官事务);书记官、候补书记官44人(一部分配合检察官办案、开庭、记录等,另一部分从事文牍、会计、统计等行政事务);录事51人(从事缮写文件、庶务等一般行政事务);主任录事1人(领导录事事务);通译5人(从事案件中翻译事务);法医、检验员3人(从事检尸验伤等事务);公役、车夫等39人。附设法警上海队(全称为“司法行政部法警上海队”,名义上直属汪伪司法行政部领导,实际上由汪伪上海地方检察署检察长兼充法警上海队队长进行领导),主要从事执行捕人、提拘押人犯、法庭警卫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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