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象: 凡人 | 2013/11/15 23:27:00
评论言论:
中国近代法政教育是清末推行新政的产物。
1905年4月24日,修律大臣伍庭芳与沈家本在《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中提出:“新律即定,各省未预储备用律之才,则徒法不能自行,终属无补”,因此“亟应广储裁判人材,以备应用”,并奏请设立京师法政学堂,从而开启了中国近代创办法政学堂之先声。随后各省纷纷起而效行.
1909年,新自日本学成归国的林长民、刘崇佑、何琇先、梁继栋、陈遵统、陈与年等人有感于社会上普遍缺乏政法学识,推行新政诸多隔阂,便在福州倡议成立了“政学会”,开设司法讲习所,一时参加听讲的人数颇众。
于是大家私下议论觉得有必要在公立法政学堂之外再行创办一个学校,才能于人才培植上起积极的作用。同年,适逢各省咨议局代表联合晋京请愿,要求清政府缩短预备立宪的年限。时任福建咨议局副议长的刘崇佑和各省议长如直隶孙洪伊、湖北汤化龙、湖南谭延闿等,趁此合力争请准设私立法政学堂。其意无非在于希望通过多渠道开展法政教育,尽快改变当时社会上法政知识缺乏之现状,以适应筹备立宪之形势。
1910年1月,浙江巡抚增蕴奏请朝廷变通有关“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的规定,并由学部通行各省准办私立法政学堂。同年5月,学部奏《议复浙抚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私立浙江法政学堂率先创办。曾任公立福建法政学堂教务长、时任福建咨议局书记长的林长民等人当即援引该成案,组织了维持员会(相当于民国以后的私校校董会),推选刘崇佑为代表人(董事长),林长民为学堂监督(“学堂”改称“学校”后,“监督”改称“校长”),厘定学则,并呈请福建提学司咨部立案创办私立福建法政学堂,同时表示:“私立学校所以补官力之不足,立宪时代需用通晓法政人才尤多,不能专恃各省官立法政学堂为养成之所,……福建僻处岭海,风气尤为闭塞,法政教育只有一官立学堂,有志学子又往往为学额所限不得入学,交通不便,备才为难,各项用人法律上即有许以他省人充当者,亦有所限而不能致,是非宏造福建之人才为福建之用不可”。
福建私立法政学校
1911年,私立福建法政学堂正式成立。校址位于福州乌石山西北一带。1912年,改称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1913年,经民国政府教育部批准立案。1914年7月,又经司法部认可。
1925年7月,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改称私立福建大学。1927年,又恢复称为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1929年,国民政府教育部正式明令废止专门学校,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再次改办私立福建学院。1932年2月,福建学院正式获准立案。
抗战胜利后,私立福建学院及其附属中学回迁福州乌石山原址办学。
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以“培养、造就福建全省高等法政人才”为办学宗旨,始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开展了“模拟民事法庭”、各种模拟课堂实验、到工厂实习等等。其办学成绩在当时全国私立法政学校中名列前茅,获得了很高的评价。
湖南私立第一法政学校
湖南私立第一法政学校
1913年,第一,第二法政学校合并,改名为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原第二法政学校称为分校。辛亥革命后成立的湖南法政学校,初为私立,后改为湖南公立法律专门学校。1914年并入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称南分校。原第二法政学校称北分校。
1926年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与湖南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湖南公立商业专门学校合并成立湖南大学。法政专门学校成为湖南大学法科。
国立广东法科学院
上海法政学院
民国26年10月,另租辣斐德路(今复兴中路)1195号(今徐汇区境,上海机专校址)继续上课。其时,曾应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人秦邦宪要求增办新闻专修科,培训抗日新闻人才,由陈望道、高季琳(即柯灵)等任教。民国30年12月,打浦桥院址被日伪占用。抗战胜利后,复迁原址。1951年,与诚明文学院等5所私立院校合并,改名上海法学院。1952年,分别并入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学院与华东政法学院。历任校长有:郑毓秀、章士钊、王宠惠、魏道明、笪移今等。解放后董事长李济深,累计毕业学生4000余人,著名法学家史良即该院首届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