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象: 雪泥鸿爪 | 2008/2/18 19:21:00
评论言论: (续)
从相关史料得知:财政部北京印务局共分两批次曾加印过此种特别印花--长城图婚书专用印花,计88000张。(每张10*10枚)
其中民国九年加印双喜字样票8万张。从实物所见,这次加印的“喜喜”,为金色油墨,等线体字,字体规格为5*5mm。
民国十二年九月,十月间,加印双喜字样票8千张。这次加印的“喜喜”,为红色油墨,等线体字,字体规格同上。
由于金色油墨氧化后易变色,因而,有些同好将金色加盖误认为绿色、黑色、黄色等。
从其88000张的印量推算,每张婚书贴用四枚计,即使全部贴用,可贴220000份婚书,组成110000个家庭。
北京政府用普通印花加盖双喜字样作婚书专用印花后,不少地方政府亦曾先后纷纷仿行,以双喜字样为婚书印花之特征。也有地方政府不用双喜字样,而专门设计图案印制者。
南京政府成立后,中央政府并未发行专用的婚书印花。只以普通印花贴用于婚书。加盖双喜字样者为地方之行为。
1927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类规定:婚书贴印花肆角。
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印花税法》税率表中第二十四目规定:婚书每件贴印花肆角,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36年2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次修正《印花税法》;1937年2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二次修正《印花税法》,对原税法中的第二十四目并未作修正,继续沿用执行。
1937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其第一条规定:战时税率加倍征收。这一时期婚书应贴印花八角。
1943年4月29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三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贰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4年1月27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四次修正《印花税法》;1945年10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五次修正《印花税法》,对第三次修正印花税法中的第二十七目:“婚姻证书”一项并未作修正,继续沿用执行。
1946年4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六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第二十六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伍拾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7年6月6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七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千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8年4月3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八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万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8年8月20日实行币制改革,实施金圆券。8月26日颁布的《整理财政办法》中改订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1949年9月7日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九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中(丙)人事凭证类第二十七目规定:婚姻证书每件贴印花壹圆。户籍登记机关发给之婚姻登记证免贴。
自从民国时期的《印花税法》颁布之后,婚姻证书贴用印花,纯粹是一种对婚书合法性之认证作用。如同登记注册作用。
注:此文刊载于《华夏印花文史纪事》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