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象: 雪泥鸿爪 | 2008/2/18 19:19:00
评论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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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婚姻的确立,除了要有媒人等中介角色--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媒妁之言”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文字凭证,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婚约。
婚约的文字凭证便是“婚书”。婚书,也是“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在婚姻实践中的应用。
中国最早的婚书源于何时,已无从考证。但目前所发现的为唐代的“敦煌婚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纠纷的产生,民间或官方处理这类纠纷时,在无婚书的年代里,往往无据可依。因而,到了元代,才将婚书纳入法律规定:
人伦之道,婚姻为大。据各处现行婚礼事体不一,有立婚书者,亦有不立婚书者,
止凭媒妁为婚者。已定之后,少有相违。为无婚书,故违元议,妄行增减财钱,或
女婿养老出舍,争差年限。诉讼到官,其间媒证人等,徇情偏向,止凭在口之辞,
因以致争讼不绝,深为未便。省部议得,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
聘财。
因此,也可以说,婚书是“婚姻礼制化”的产物。
在无《民法》之前,各地依据民俗习惯断案、处理婚姻纠纷。有了《民法》之后,则以《民法》处理婚姻纠纷,在《民法》的基础上才产生了《婚姻法》。《婚姻法》是专门处理婚姻纠纷的法律文本。
民国时期,1931年颁布的《民法》明确规定:“婚约应由当事人自行订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解除婚约之条款:“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这是民国时期对离婚书的法律约定。
婚书,若按婚姻的形式分,可以分为初婚书、再婚书、赘婚书、典婚(妻)书、冥婚书(冥婚祭文),以及集体结婚证书等等。
婚书,如若按婚姻的过程分,则可分为通婚书(又称求婚书)、答婚书(允婚书)、合婚书(包括纳聘书、回聘书,又称庚帖、命单、八字帖、鸾书等等)、订婚书(又称送好儿帖,目的是确定婚姻日期)、结婚书(又称龙凤帖)、离婚书(休书,以及解除婚约证明等)等等。
一般情况下的婚书,多为民间婚约的产物。而结婚书、离婚书(除休书)则多是官方机构发给的婚约证明文书。不同的婚书,在不同时期,其法律效力也是不等同的。
民间婚书有自制的,也有官方统一印制,专门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