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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题: [原创]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评论对象: 金龙鱼 | 2010/10/10 20:13:00
评论言论:

平反过程

  1976年10月6日,党中央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 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老一辈无 产阶级革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彻底清 算“四人帮”的滔天罪行。
  “沙甸事件”后,沙甸回民通过各种渠道不间断地向中央反 映实情。在云南的领导层中,对“沙甸问题”从一开始就有不同 的看法,不少同志先是不同意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对待沙甸回 民,后是反对用军事解决沙甸问题,再后是直接向中央领导反映 实情,要求中央对“沙甸事件”进行复查。在揭批“四人帮” 时。有的同志就对“沙甸事件”提出质疑。王连芳等领导同志也 积极向中央反映,希望中央对“沙甸事件”进行复查。中央对“沙甸事件"十分重视,1978年9月,中央调查组一行8人来到 云南。调查组在北京就查阅了有关“沙甸事件”的大量资料和文 件,他们到云南后分为两组,一组到沙甸调查,一组到盘溪调 查。为了使调查顺利进行,他们的公开身份是宗教调查。调查组 成员有的是云南蒙自人,他们对云南的情况较熟悉,他们对所谓 沙甸要进行反革命武装叛乱,沙甸要成立伊斯兰共和国,沙甸妄 图背叛祖国,沙甸成立“非法秘密组织”等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调
  查。在中央调查组到沙甸、盘溪调查后,云南省委对“沙甸事 件”也开始复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中央调查组得出结论, “沙甸事件”是“四人帮”及其追随者一手制造的冤案,应给予 平反,并向中央写出调查报告。这时红河州有关单位领导提出 “沙甸事件”不能平反,如果平反善后工作无法做。调查组则认 为,首先是该不该平反。该平反,善后工作再难做也要平反,必须尊重客观事实。
  1979年2月,经党中央批准,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 发了(1979)7号文件,即《关于沙甸事件的平反通知》。通知 指出:“一九六八年以来,由于谭甫仁、周兴推行林彪、“四人 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大搞以人划线、层层站队,支一派、压一派,严重分裂了各族干部群众,甚至采取了侮辱回民群 众的错误做法,伤害了民族感情,破坏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破坏了民族团结,引起了沙甸等地回族群众的强烈不满。问题发生后,一九七四年五月,中央作出了正确指示,要周兴亲自处理,落实政策。周兴却坚持错误,采取一系列激化矛盾的错误做法,酿成了一九七五年七月沙甸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沙甸事件并不是反革命叛乱,采取军事解决是错误的。经党中央批准,原定(以沙甸为中心的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结论应予撤销,这个事件中涉及的广大回族干部群众应予平反。” “沙甸事件”虽然经党中央批准平反了,但由于云南受“以人划线、层层站队"极“左’’路线的影响较深,部分领导对“沙甸事件”平反思想上有抵触。因此,《平反通知》指出,要认真
  解决好各级党委对沙甸事件平反的认识,认真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并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宣布平反。酿成沙甸事件的罪魁祸首是林彪、“四人帮”,责任在当时省委前后两任主要领导人。要深入发动群众,联系实际深入揭批他们“以人划线、层层站队”,破坏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罪行。一定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把千仇万恨都集中在林彪、“四人帮”身上,以大局为重,团结起来向前看。对被关押判处的人抓紧复查,错了的要纠正,并恢复名誉……对打死和错杀的一律平反,并给予家属、子女抚恤,伤残的给予治疗或救济。全面执行宪法“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规定,被打坏的清真寺,可同群众商量,酌情恢复。对受“三五命令”影响的地区,参照上述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1987年8月,针对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发(1979)7号文件第三条中的个别结论,云南省委发了(1987)3l号文件,即《关于撤销中共云南省委、中共昆明军区委员会联发(1979)
  7号文件中个别结论的通知》。《通知》对(1979)7号文件中第三条的有关结论予以撤销。至此,“沙甸事件”才得到彻底的平反。“沙甸事件”的平反,沙甸回民称之为沙甸的第二次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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